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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8 17:06
为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切实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融资担保管控,持续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融资担保(以下统称担保)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规范担保行为范围
(一)担保行为定义
市属国有企业为其他企业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行为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的隐性担保,不包括主业含担保(如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小额贷款、典当等)的金融子企业开展批准业务范围内的担保以及房地产企业为购房人按揭贷款提供的阶段性担保。市属国有企业控股(控制)上市子公司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应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监管等相关规定。
(二)担保对象范围
1.市属国有企业原则上不能对外提供担保(以合并报表口径划分,为委托管理企业担保视同集团内担保管理),严禁为民营企业及自然人提供担保。市属国有企业因发展需要、或为帮助化解阶段性债务风险等特殊情况为集团外国有企业提供担保的,应事前报国资监管部门备案。
2.市属国有企业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对金融子企业提供担保。以上情况确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且风险可控的,需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3.因对外融资需要,需由融资主体或其母公司向为其提供担保服务的集团外企业提供反担保的事项,视同集团内担保管理。
二、控制担保比例、规模和超股比担保
(一)严控担保比例及规模。市属国有企业原则上集团合并层面对外总担保规模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50%,比例超出限制的企业原则上对外总担保规模不得比上年增加。对单户集团外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并净资产的20%,比例超出限制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增加对该单户企业的担保额。比例过高的企业应当逐步压降担保比例至合理范围内。因特殊情况确需突破比例或限额的,应综合考虑对外总担保规模占合并净资产比例是否合理等因素,量力而行,担保行为不能影响自身业务的发展。
(二)严控超股比担保。市属国有企业应当遵循同股同权的原则,严格按照持股比例为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严禁为国有参股企业超股比提供担保。对子企业确需超股比担保的,需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担保或超股比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被担保方、其他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有变现价值具有法律效力的反担保,无法取得足额反担保的,在符合担保监管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收取合理担保费用等有效方式防范代偿风险。
三、加强担保行为管理
(一)统一管理制度。集团公司应当制定和完善集团统一的担保管理制度,并报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制度应明确集团本部及管理的各级子企业担保权限,落实管理部门和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审核流程。加强担保领域的合规管理,确保相关管理制度和业务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
(二)强化动态监测。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将担保业务纳入内控体系,建立担保业务台账,实行动态监测,并对担保业务进行分类分析和风险识别,重点关注被担保人整体资信状况变化情况、融资款项使用情况、用款项目进展情况、还款计划及资金筹集情况等,对发现有损失风险的担保业务及时采取资产保全等应对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三)规范报备行为管理。市属国有企业涉及需报国资监管部门备案的担保事项,需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需明确被担保债务基本情况(包括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资金来源等)、被担保方基本情况(包括基本财务数据、经营情况、还本付息能力等)、担保费、担保原因、反担保情况、总担保余额、是否存在代偿风险及具体风控措施、必要性及可行性等内容,并形成专项报告,在实际开展担保的7个工作日前按要求书面报送国资监管部门(需附集团董事会决议及议案),其中园区企业同时抄送市国资委。国资监管部门收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反馈“不予备案”的,视同备案处理。市属国有企业担保事项未按规定完成备案前不得提供担保,其中法律、法规等规定必须经股东会决议的担保事项,完成备案手续后还需履行股东会决策程序。
(四)严格执行信息报告。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债务风险管控等工作要求,于每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担保情况、每年3月31日前形成上一年度担保活动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其中园区企业同时报园区管委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年度担保总体情况(含担保余额、对外担保占净资产比例、反担保设置等)、担保行为管理情况(含执行企业担保行为管理制度、预算等)、风险分析、存在问题及建议等,特别应当如实报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企业担保情况、对入股企业的超股比担保情况以及担保代偿情况,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四、严格追究违规担保责任
市属国有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定以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担保活动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国资监管部门或集团公司根据《泸州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泸国资委发〔2021〕90号)进行责任认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意见适用于市国资委或受托管理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国有全资、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担保行为的指导意见》(泸国资委发〔2015〕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