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部署,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促进市属直管企业领导人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提高决策水平,保障改革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泸州市国资委于2022年3月31日印发了《泸州市属直管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泸国资党委〔2022〕54号),全文如下:
泸州市属直管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部署,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促进市属直管企业领导人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提高决策水平,保障改革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市属直管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或委托其他单位监管的企业(以下统称市属直管企业或企业)。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是指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四条凡涉及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坚持集体决策原则,以会议形式进行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第二章遵循原则
第五条坚持依法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第六条坚持民主决策。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第七条坚持科学决策。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第八条坚持规范决策。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要按照“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依据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三章决策内容
第九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企业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企业年度计划、工作报告、财务计划、预算、决算等重大运营管理事项。
(四)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或者资产变更、对外投资、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五)企业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更、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六)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薪酬分配、绩效考核、福利待遇、分流减员等)、法律诉讼(或仲裁)、经济纠纷、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
(八)企业党的建设、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九)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有关企业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十二)企业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市属直管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
(二)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
(三)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
(四)企业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以及向上级组织推荐后备干部人选。
(五)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初步人选候选人。
(六)企业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十一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融资、担保项目。
(三)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
(四)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
(五)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
(六)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七)其他重大项目安排。
依据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界定重大项目。
第十二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三)贷款、理财等资金使用。
(四)对外大额捐赠、赞助。
(五)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依据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界定大额度资金额度。
第四章决策权限
第十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集体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党委会、董事会等。
第十四条党委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履行决定或者把关定向职责。贯彻党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省、市发展战略,依照规定决定党的建设等方面的“三重一大”事项。
第十五条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作出决定,或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股东会或市国资委决定。
第十六条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直接研究决定不属于“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的日常一般性事项,根据董事会授权,以总经理办公会的形式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第十七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应由股东会决策的,股东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决策。
第十八条根据有关规定,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的,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
第十九条企业党委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董事会等有权决策的机构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董事会等有权决策的机构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党委、董事会等有权决策的机构认为临时决定不正确的,应当重新决策。
第五章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所涉议题一般应事先确定,形成议案,提交会议主持人通过后,方能上会研究。
第二十一条“三重一大”事项议案在提交会议决策前,应当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及合法合规审查程序。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决策评估,涉及企业规章制度、合同、重要经营决策的内容应由公司总法律顾问或法务机构进行法律审核把关。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应当从动议酝酿阶段就参与企业党委选人用人工作并实行全过程监督。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应对资金使用的必要性、预期收益、风险规避等内容进行全面分析评判。
重大项目投资事项,应请相关咨询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分析或者自行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并签字认可。
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听取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参与决策人员之间、有关部门之间应进行充分沟通。决策事项议案及调研报告、可研报告、法律审核意见书等有关材料应经会议主持人、分管负责人审阅后,按有关规定提前送达所有参会决策人员。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若议题涉及保密或因特殊原因不能提前送达的,待开会时将材料直接带到会场。
第二十三条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做出决定,或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股东会或市国资委决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层比照董事会有关要求,决定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
党委前置研究讨论时重点研判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是否贯彻党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省、市发展战略,是否有利于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董事会会议前应当就前置研究讨论形成的意见进行充分沟通,如对建议方案出现重大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上会。
董事会审议时重点研判决策事项的合法合规性、与出资人要求的一致性、与企业发展战略的契合性、风险与收益的综合平衡性等。进入董事会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本企业其他党员要按照党委形成的意见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严格遵守集体研究讨论要求,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董事会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个人负责的决策制度。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对缓议或者董事会表决未通过的建议方案,应当加强分析研究和沟通协调,按程序调整完善。对建议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党委应当再次进行研究讨论,具体方式由党委决定。难以达成共识的,党委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六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
第二十七条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或影响与会决策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本人应回避。
第二十八条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全程记实制度。与会决策人员的意见建议实行签名确认。会议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参与人员及其意见、决策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存档备查。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或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发。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和总经理办公会,以及研究决定企业生产经营重大事项的其他会议。
第二十九条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决策事项,决策程序可适当简化,党委一般不做前置研究讨论。董事会应当坚持“授权不授责”原则规范授权,股东会或市国资委授权公司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未经股东会或市国资委允许不得转授权。授权决策事项,如出现追责问责情形,除被授权人承当相应责任外,董事会及同意授权的董事并不因授权而免除应承担的责任。董事长、总经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授权事项进行集体决策,并按照授权管理规定,定期向董事会汇报授权行使情况。
第三十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尚未正式公布的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三十一条“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单位)。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按规定程序发文,应公开或公示的事项,按相关要求予以公开或公示。
第三十二条按照有关规定,应报股东会批准的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等做出决策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股东会审批,获得股东会批准后方为有效。
按照有关规定,应报市国资委或市政府或其他主管部门批准的事项,在企业做出决策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市国资委或市政府或其他主管部门审批,获市国资委或市政府或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后方为有效。
按照有关规定,应报市国资委或市政府或其他主管部门备案的事项,在企业做出决策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市国资委或市政府或其他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是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企业应当按照工作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牵头领导、工作部门和责任人。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负责人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第三十五条“三重一大”事项应严格按照决策意见执行,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党委前置研究讨论、董事会审议等决策程序。对因外部环境出现重大变化不能执行的决策事项,应重新上会决策,明确该事项不再执行。
第三十六条负责执行“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三十七条建立过程评估纠错制度。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过程中,定期组织评估,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依据本实施办法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实施办法,首次制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应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对现有决策制度进行修订的,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九条市属直管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重大事项决策的权责清单。根据有关制度和实施办法的规定,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范围、边界划分标准、各决策环节的责任主体等内容。将企业党委、董事会、经理层的职权范围、决策事项的权限具体化、规范化、程序化,并结合经营的实际和发展需求,对清单进行动态更新完善。市属直管企业制定的权责清单应按照规定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条市属直管企业要建立企业“三重一大”决策运行系统。按照市国资委监管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对决策制度(含清单)、决策会议、决策事项、决策实施等信息进行标准化汇总集成,实现“三重一大”事项信息化集中统一管理、全流程跟踪。落实好与市国资委“三重一大”决策运行系统的对接工作,“三重一大”决策作出后,市属直管企业应当及时通过决策运行系统向市国资委上传有关决策情况。
第七章监督追责
第四十一条市国资委将对企业实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作为审计、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重点对重大项目决策、工程招投标、改制重组、国有资产交易等事项履行“三重一大”程序情况的监督。市国资委委派的外部董事、监事应尽职履职,充分利用专业优势,发挥在董事会、监事会的决策优化和监督作用。
第四十二条企业要自觉接受上级监管机构和部门的监督检查。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
第四十三条企业党委要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对本企业“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执行和实施效果等环节进行监督把关,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及时向上级反映。
第四十四条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在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报告,其中应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报告的重点内容。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完善内部监督体系,明确监事会、审计、纪检监察,以及法律、财务等部门的监督职责,整合监督力量,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市国资委应完善有关考核机制,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情况作为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点事项,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作为民主生活会、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方面。
第四十七条企业应积极推进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党务公开、企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四十八条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应进行责任追究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泸州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给予相应处理;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的,移交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处置;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市属直管企业、区县国资监管机构及受托监管单位,可以参照本实施办法精神,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指导所属企业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对国有相对控股且具有实际控制力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实施有别于国有独资、全资子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制度措施。
第五十条本实施办法由市国资委党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